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2014-07-25
全继委办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委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做好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内容符合卫生人才培养的需求,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推广性的特点。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学科。为加强医学紧缺人才培养,2015年鼓励和支持申报全科、儿科和精神卫生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实行按学科或按属地化管理。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等申报项目单位逐级向本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单位逐级向兵团卫生局申报;有关全国性学术团体可按学科专业向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申报。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和上述六个学会、协会对项目审定并同意后,按相关要求统一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审定并同意后,按相关要求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每个项目只能在一处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申报或备案均不收费。
三、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公布(网址:http:// cmegsb.cma.org.cn)。项目申报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9月15日(获批的2014年非备案项目,当年举办完成并网上汇报执行情况后,同一项目拟在2015年继续举办,可申报项目备案,申报项目备案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2015年1月15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申报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2015年1月15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级行政用户)在上一级规定的申报时间范围内设定本级的申报时间,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网上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并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如系远程项目,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如系远程项目,报送2015年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项目,报送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5)。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内容应与该项目网上申报的内容一致(注: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打印材料按规定要求加盖公章后逐级报送)。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授课教师签字栏需由授课教师签字(备案和基地项目除外)。打印的申报材料按项目申报要求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根据所申报的途径,报送所在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报送可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的单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的委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等单位),上述单位按相关要求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存档保存,不再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时,如需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修改,只调整或修改网上申报数据。
四、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公布时间:新批准项目和经核准的部分备案项目作为2015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14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经核准的部分备案项目作为2015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经核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于2015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的公布时间,适当安排和确定项目的举办时间(备案项目和基地项目应安排在2015年3月底以后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五、联系方式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
地 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
邮 编:100710
联系人:冯秋阳、董允娣
联系人:冯秋阳、董允娣
联系电话:010-85158400、85158407
本文件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nhfpc.gov.cn)和中华医学会网站(http://www.cma.org.cn)公布。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