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招标公告
2021-02-1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已由重庆市高新区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资金来自多渠道筹措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组团标准分区Ad01-1/04A5地块。
2.2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18.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5.5万平方米,其中土地上建筑面积约35.5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国际诊疗楼,门诊医技楼、住院楼、科研行政楼、肿瘤科普中心、地下空间及相应配套设施。
2.3项目总投资:约60亿元。
2.4 招标范围: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相关服务。勘察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按照现行工程勘察的技术标准与实施(作业)规范的要求,完成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所涉及的全部各项工作,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对建筑物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对地基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及建议,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边坡支护设计提供详细的合格工程地质资料及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
2.5 服务期:从进场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0 日历天内完成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并提交通过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业主因各种原因须作调整或工期改变,服务期也作相应调整或顺延,但费用不因此调整而改变。从中标后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勘察的能力。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招标信息在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官网(https://www.cqch.cn/)公布,凡有意参加比选的投标人,请在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基建工程部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文件以及补遗等招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
(一)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份包(售后不退),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缴纳。
(二)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二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四)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门诊行政楼626室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 2 月19 日 北京时间15:00-2021年2 月20 日 北京时间17:30
(六)响应文件提交接收时间:2021年 2 月 23 日 北京时间14:00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 2 月 23 日 北京时间15:00前
(八)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 2 月 23 日 北京时间15:00
(九)招标文件电话答疑截止时间:2021年 2 月 20 日 北京时间17:30
(十)现场踏勘时间:自行踏勘。
4.2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招标文件及相关修改内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 2 月 23 日14时00分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5.2 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门诊行政楼626室(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1号)。
5.3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官网(https://www.cqch.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1号 |
联系人:杨老师 |
电 话:023-65300377 |
2021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人 | 名 称: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1号 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23-65300377 |
1.1.2 | 项目名称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 |
1.1.3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组团标准分区Ad01-1/04A5地块 |
1.2.1 | 资金来源 | 多渠道筹措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地质勘察相关服务。 |
1.3.2 | 服务期 | 从中标后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
1.3.3 | 质量目标 | 达到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格 要求 |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提交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 2.项目负责人要求 (1)需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在投标人单位注册。 (提供注册证书2020年 9月至12月的在渝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且与原件一致) (2)其他要求 其他专业人员:委派到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施工、检测、试验)不少于4人,均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以上人员为本单位在册人员,须提供职称证书、2020年9月至12月的在渝社保证明复印件,且与原件一致。 3、业绩要求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出具项目成果文件时间为准)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万元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1个。(提供合同复印件,勘察报告扉页、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 4、信誉声明 (1)2015年1月1日起至今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或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 注: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受到暂停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若受到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供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期限已满的证明材料。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投标人对行贿犯罪情况自行承诺响应,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近两年来(2019年1月至今)没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市外勘察企业要求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按渝建发【2017】19号文规定办理入渝信息报送,提供“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所有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必须是已纳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由投标人(包含本地及外地企业)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供已纳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的网上截图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截图应体现企业基本情况和备案人员信息)】 6.其他要求 (1)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人员均应是投标人的在册人员,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连续在渝社保证明。 所有拟派人员的社保证明均按个人社保证明开具,即每人一份证明,包含个人身份证号码、社保编号、缴费期限、验证网址、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至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55号文件规定,市外用人单位的驻渝分支机构,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07号)】文件要求,重庆市开具参保证明共有3种方式,通过三种方式打印的参保证明具有相同的效用,均予以认可。 1)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在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打印参保证明。 2)开通了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权限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在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平台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和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参保证明。 3)参保人员可通过设立在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自助打印本人的个人参保证明,开通了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权限的参保单位可以在社保自助一体机上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和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参保证明。 即: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前台出具的参保证明加盖业务鲜章,通过网上经办平台和自助一体机打印的参保证明,彩色打印电子签章。 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文件,对企业注册地在以下试点城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的,对参保证明中生育保险一栏表现形式不做统一要求,注册地为试点城市以外的,提供完整的五险参保证明,否则为废标。 (2)新入渝的市外勘察企业或《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失效的重庆市外企业必须按渝建发〔2017〕19号执行,且报送资质与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相适应,且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必须为已报送人员。 提供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打印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备案人员网页截图。 若投标人为市外勘察企业,则必须满足《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7〕19号)的要求。在开标时提供本单位以及项目所配备的设计从业人员已纳入重庆市城乡建委“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库”且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的截图证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法人章。 (3)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因故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年审未通过;外地入渝企业入渝备案审查未通过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7.特别提示: (1)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有投标人投诉并经查实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或合同谈判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或经招标人核查并经查实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以上所述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和证书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投标人应对其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 (3)招标人无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证书、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招标人将有权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 | 不接受 |
1.5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1.6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7 | 分包 | 不允许 |
1.8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请随时关注,避免遗漏相关补遗、答疑信息。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1年 月 日12时00分前在通过联系电话提交质疑。 |
2.2.2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答疑的截止时间 | 2021年 月 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在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官网(https://www.cqch.cn/)发布答疑。 |
2.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1月2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
3.1 | 投标勘察费报价要求及结算 | 1.本招标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方式报价,工程地质勘察招标控制价为: 140元/米(计量单位为钻孔进尺深度),工程地质勘察估算量约7000米;暂定总价最高限价为94万元。 2.投标综合单价中包含投标人应计取及国家规定计取的所有费用(不含外业见证费及审查费)。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勘察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人工成本、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资料费、及勘察单位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投标人各项报价均应在上述综合单价限价范围内,否则为废标。 3.根据招标人委托的地质勘察项目以及完成的地质勘察情况计量、计价。 4.地质勘察费用,按照综合单价包干且不得超过项目的总价最高限价的方式计价。 5.提交合格报告后的零星项目地勘、实施过程中的补充勘察,中标单位不得以项目零星等理由拒绝。按中标单价据实结算,低于3万按3万执行,超过3万据实结算。 6.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3.2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 |
3.3.1 | 投标文件份数 | 1、正本 1 份,副本 1 份,正、副本面页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1份(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
3.3.2 | 装订要求 | 1、应将投标装订成册。 2、装订 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正副本和电子投标文件一并装入“投标文件”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2、如未按上述规定封装,其投标文件无效。 注:若投标袋无法全部装下相应的投标资料,可以增加相同的投标袋。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 投标文件 在2021 年 月 日15时00分前不得开启(规定的开标时间)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 递交地点: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门诊楼六楼基建工程部626室(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1号)。 |
4.2.2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门诊楼六楼基建工程部626室(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1号)。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或盖章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法人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 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3. 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3款的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2020年9-12月的在渝连续社保证明且满足第二章1.4.1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外地企业入渝备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勘察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总分100分: 1、投标报价50分; 2、商务部分10分; 3、勘察纲要部分4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在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除外)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 |||
3 | 评 标 程 序 | 1.对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并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3.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3.2.1 | 详细评审 标准 | 3.2.1(1) 投标报价(50分) (A) | 投标报价先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2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2.1(2) 商务部分(10分) (B) | 1.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出具项目成果文件时间为准),每完成一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万元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加5分,此项最多得10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勘察报告扉页、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此部分放入资格审查资料中。) | ||||
勘察纲要部分评分 (40分) | 勘察工作方案(15分) | 方案任务明确(0-5分) 总体思路清晰(0-5分) 方案理念合理 (0-5分) | |||
计划安排(4分) | 计划安排合理性(0-4分) | ||||
勘察 质量保证体系(4分) | 勘察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情况 (0-4分) | ||||
安全、文明施工施(4分)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到位情况 (0-4分) | ||||
环境保护措施(4分) | 环境保护措施到位情况 (0-4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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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础施工 及质量建议(4分) | 合理化建议 (0-4分) | |
后期服务承诺(5分) | 服务期限承诺 (0-2分) 服务及时性 (0-2分) 服务满足工程需要 (0-1分) | ||||
3.2.1(3) 勘察纲要部分得分(C)
| 按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勘察纲要部分进行评审,取各评标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勘察纲要部分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2.3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A+B+C | |||
注:若评标办法出现前后不一致,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 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勘察范围和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成果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计价,工程地质勘察单价为: 元/米(计量单位为钻孔进尺深度);桩基础超前地质钻探单价为: 元/米(计量单位为钻孔进尺深度),最终结算价不能超过招标最高限价。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勘察人执肆 份。
发包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如果有);(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如有版本更新,则应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由勘察人承担 。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勘察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泄露与本项目设计相关的资料、文件及内容。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 除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以外的资料,费用由自行勘察人承担 。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勘察人负责本项目勘察期间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若因勘察人违规操作或安全措施不当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发包人、勘察人或任何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勘察人承担一切责任;勘察人应为参与勘察工作的人员购买报保健防护用品及相应的保险;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人须对现场进行清洁及封堵孔处理。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非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其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代表勘察人,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勘察人不得延期交付成果资料。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的,工期相应顺延,但不增加合同价款(或)补偿费用。
第5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捌 份。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通过评审的正式勘察成果及 资料后14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报告成果咨询,工程相关部位检验及验收,现场交桩,以及施工期间应甲方工作需要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和竣工验收。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后续技术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相关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增加费用。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从勘察成果验收合格至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不进行调整;单价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实际工程量×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含完成本合同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人工成本、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资料费、评审会务费、现场协调费以及勘察单位的管理费、水上钻孔等措施费、税金、利润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不包含外业见证费和审查费)。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双方协商解决。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收到对方的通知后30天内。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 无 或预付款的金额: 无 。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从第一次进度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从后续进度款中抵扣。
7.3 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勘察人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并办理完勘察工作结算后10天内支付至勘察费用的90%;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发包人向勘察人付款前,勘察人须提供有效、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合同专用条款7.3.1。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无 。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为实现本合同目无关的事项。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泄露、修改、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勘察人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中,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重庆市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调整 。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勘察人有责任购买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承担费用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执行合同通用条件。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支付费用;已完成勘察外业工作但未进行且以后也无需进行勘察审查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实际钻探量×合同单价结算金额的70%计费;已完成勘察工作并已经审查合格的,按照合同专用条件第七条按时结算。
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勘察费,每延期一日,承担应支付费用的0.5‰违约金。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勘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因勘察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人按照签约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承担签约合同价款的0.5‰违约金;延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勘察人赔偿损失。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增加工程变更累计超过预算审定金额100万(含)以上,由勘察人承担相应工程变更金额的20%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的全部合同价款。
(4)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项目工程实体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发包人因此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费用、相关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发包人工作人员处理上述问题的劳动报酬、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5)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存在质量瑕疵,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实体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因此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相关仲裁费用、律师费、甲方工作人员处理上述问题的劳动报酬、交通费等一切损失)。
勘察人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除外)。发包人未能及时追究勘察人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代表发包人放弃追究勘察人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在项目实施期间,因发包人工作需要,勘察人须在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派遣发包人要求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作勘察人违约,一次未到支付违约金为结算金额的0.5%,按次数累加(该违约金可在尾款中扣除)。
勘察人未按勘察方案实施勘察或勘察过程中弄虚作假(如应钻孔未钻孔的,或超出规范要求恶意增加孔深)的,一经发现,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工作量不计任何费用,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要求勘察人立即清除出场。
如勘察人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况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勘察的人员不具备勘察资质、资格,或未达到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勘察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勘察费总额的1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可在剩余勘察费中扣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勘察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勘察人的任一笔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重庆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元,退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1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若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泄漏对方商业秘密、经济信息、知识产权等须保守秘密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
附件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图纸
招标人提供电子版的图纸供各投标人参考使用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执行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信誉要求
(八)其他要求
(一)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包干单价为 元/米(工程地质勘察估算量约6500米);计算暂定总价为: 元,项目服务期: ,质量达到 ,本项目负责人为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成果。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若我方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对我方进行清标(包括要求我方提供相关原件资料等),若发现我方的投标文件有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候选资格。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领取 (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投标人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社保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双面
|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双面
|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2020年9月至12月的在渝连续社保缴费证明,满足第二章1.4.1社保要求。)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否则将现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3、项目授权投标代理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会取消其在沙区项目授权代理人资格。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限内不得变更项目授权代理人,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因不可抗力原因变更项目授权代理人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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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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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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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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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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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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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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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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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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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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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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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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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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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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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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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管理机构
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拟任职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工作 年限 | 主要经验及承担的项目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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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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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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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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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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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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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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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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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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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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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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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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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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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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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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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誉要求
(八)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
(九)技术方案(勘察纲要)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